1.1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規范要求"的文件版本與 "頻率劃分規定"或"頻率使用指南"等工信部公告文件不同, 微功率設備的指導文件名似并非固定, 或說明近
20年間微功率設備的種類與應用場景呈急劇增加之勢. 對應的文件收集如下(不完全列舉):(1)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 (信部[1998]178號)(2)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423號)(3) 工信部2019年第52號(<進一步規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本文沿用某網絡文章對該公告的定名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規范要求>, 或簡稱 "第52號文".1.2 "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頻率使用指南"對微功率設備頻率的歸納根據<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頻率使用指南(2021年版)>文件中列舉的微功率設備頻率簡明列表,
與"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規范要求"(或簡稱"第52號文")的全面性描述互為比對, 同時也可對微功率設備列舉頻段進行參考比對. 這里引用如下(注:
除此之外的其他斜體字部分, 如無特殊說明, 都是來自 "第52號文"):F 類設備 2400-2483.5MHz (工作于 2400-2483.5MHz
頻段的藍牙技術設備、數字無繩電話、模型無線電遙控設備、無人機用設備不適用本條款)G 類設備 5725-5850MHz(工作于 5725-5850MHz 頻段的藍牙技術設備、無人機用設備不適用本條款)(1) 對我們關注若干 SubG 頻率, 使用了黑體進行標注, 包括: 315M, 433M, 868M, 470MHz 等. 其中 433M
亦為中國大陸 ISM 頻段(見 <對 ISM 頻段的探索> 文中討論, 433MHz 是除美國外常見的 ISM 頻段定義).P.S. 315MHz 常見于美 國, 868MHz 常見于歐 洲, 而 470Mhz 屬于將另文敘述的中國大陸 Lora 頻段.(2) 與 "第52號文"進行比對, 這份簡明列表省略了某些特定微電子產品類型的頻率: 如無線傳聲器, 2.4G數字無繩電話,
模型無線電遙控設備等.(3) 微功率(短距離)設備頻率與 ISM 頻率存在有少數定義重合. 通過對微功率文件的歷史版本檢索, 微功率設備的頻率定義的演變進度似乎更快, 這或是近
20年來, 新領域的微功率設備層出不窮的緣故.(4) 此外, 文中使用黑體標注了頻段: 13.56kHz. 值得提一下, 這也屬于 中 國 大 陸 的 ISM 頻段的定義,
比如在汽車無線鑰匙等場景或有應用.來自<工業互聯網和物聯網無線電頻率使用指南(2021 年版)>部分內容節選如下:使用微功率設備,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 年第 52 號公告有關要求。討論: 當我們設計 SubG 設備, 常見如 315M, 433M(亦為 ISM 頻率), 868MHz 時, 典型的我們無需向任何部門進行頻率許可申請,
其許可憑據或來自此處.微功率(短距離)設備, 具有明顯的低發射功率的特點(效果是"近距離"通信). 嘗試列舉如下:舉例: 通用微功率設備中的 E, F 類設備, 發射功率限制 10mW. G 類設備 25mW, H 類設備 20mW.(2) 通用無線遙控設備(似基本屬于我們關注的SubG 頻段)1.使用頻率:314-316MHz、430-432MHz、433.05-434.79MHz。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占用帶寬:不大于
400kHz。2.使用頻率:470-566MHz、614-698MHz。發射功率限值:5mW(e.r.p)。占用帶寬:不大于 1MHz。3.使用頻率:868-868.6MHz。發射功率限值:5mW(e.r.p)。頻率容限:100×10-6。發射信號的占空比不超過 1%。限在工業廠房(或建筑物內)使用,兩次發射的間隔時間不小于 5 秒。1.使用頻率: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419.125MHz、
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419.275MHz。(1) 使用頻率:174-216MHz,407-425MHz, 608-630MHz。(2)發射功率限值:具有“發射前搜尋”協議的設備為 25μW(e.r.p);低占空比(≤0.1%)的設備為 250nW(e.r.p)。討論: (1) 屬于"通用無線遙控設備" 的SubG 頻段上的 315M, 433MHz 約束為發射功率 10mW(注: =10dBm); 868MHz
約束為 5mW(注: =7dBm).場景: 當我們為國際國內市場同時設計某款射頻終端(傳感器, repeater, station)時, 或某款設備也用于出口海外時, 其中國大陸的現場實施,
應考慮下根據 "第52號文"的應用功率約束.上述約束, 很可能對企業的 CTO (或產品經理)較具參考價值. 即在設計階段初始, 或開始考慮針對國內, 海外市場, 選擇哪種射頻標準, 或在 SubG
中選擇何種頻段, 抑或選型的 RF module 的極限發射功率約束等.(2) 此外, 屬于 "民用計量儀表"類別的 470MHz, 也較引人注意. 極限發射功率約束 50mW(注: =17dBm),
或模糊了"微功率"或"近距離"的定義范疇(且Lora 使用跳頻或又較大延伸通信距離). 實際上, 通過大量文檔閱讀, 我們意識到如此定義應有歷史淵源.
470MHz 在中國大陸或長期作為 Lora 協議使用, 且最近數年競爭某種物聯網互聯網的應用標準, 受到廣泛的討論或質疑. 當前 "第52號文" 發布約已
3年, 似已有定論. 擬在其他文章中再進行深入討論.作者:allen_zhan, 來源:面包板社區
鏈接:https://mbb.eet-china.com/blog/1238440-438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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