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不久前公布了一項雄心勃勃的“資料策略”(data strategy),涉及AI法規以及歐盟《一般數據保護規范》(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的后續。除了公布一份強調“值得信賴”自動化的AI白皮書,并開放征求意見直到5月,歐盟今年稍晚還將公布命名為《數字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的草案。
歐盟委員會向來對于主張“數字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這被觀察家視為某些國家邁向科技保護主義的更進一步──特別積極,其目標則是對準了美國科技巨擘如Google、Facebook。歐盟已在2018年5月的開始實施GDPR,讓消費者得以重新取得掌控制個人數據的權力;該法規要求大型科技業者必須要將來自歐盟用戶的個人數據儲存在歐洲。
現在,歐盟主管機關試圖更進一步提高瞄準Google與Facebook等平臺營運商的法規嚴格程度──研擬中的《數字服務法案》,被預期將著重于營運商對于網絡平臺所承載之內容的潛在責任;對于這類責任,目前并沒有明訂規范。歐盟產業委員會執委Thierry Breton曾表示,他期望今年底歐盟能決議是否針對網絡平臺實施更嚴格的規范。
樂觀主義者認為,最終版本的全面性數字數據隱私保護法規能在2021年底前出爐;但也有人指出歐盟推行GDPR所花的時間比預期要長,因此對于歐盟是否能在時間表內完成如此雄心勃勃的計劃抱持懷疑態度。總部位于英國的公共政策顧問公司Access Partnership分析師Matthew McDermott就表示,歐盟的速度向來很慢。
Access Partnership在1月份公布了一項調查結果,警告這種對Facebook或Google等自覺為守門人的公司之抵制,可能導致“過度監管”。該調查認為,《數字服務法案》期望聚焦于那些數字平臺所需負擔的責任,使得他們的利益受損,可能最后會傷害到那些規模較小、更敏捷的創新者──理由之一是法案中對于判斷哪些內容是不道德或違法的程序之規定,會需要大量的人力,也就是成本很高。
“問題不在于是否要讓數字業者對他們用戶的行為負責,而是哪些部分以及要到何種程度;”Access Partnership的McDermott補充指出,《數字服務法案》“不會使這些爭議結束。”
如同美國加州在1月3日開始實施《消費者隱私保護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其他各州正提案跟進,歐盟顯然也是在推動相關的數據隱私保護標準。不過Access Partnership總經理Greg Francis表示,歐盟推動消費者隱私保護的結果,會是“創造出一個多頭馬車(multiplicity)標準的模板。”
在此同時,歐盟為5億公民主張數字主權的行動,被消極的支持者認為是針對Google等巨擘的科技保護主義。“保護主義要在有東西可以保護的時候才有用,”Francis表示,如果歐盟繼續追求數字主權,以目前他們在該領域的競爭地位來說反而會是個笑話。
包括法國總統馬克龍(Emmanuel Macron)在內的其他人,則認為對于數字平臺巨擘應采取輕度監管的中庸之道,他稱之為“智能監管”(smart regulation)。“我們確實需要監督,”馬克龍最近參加一場討論數字隱私權的座談會時指出,“智能監管”不只是要考慮為那些龐大的“既得利益者”制定規范,還有其他所有市場上的業者。
“我們需要為我們的民眾進行監管,因為當我們談到數據,就是在談隱私,確保他們的隱私受到保護絕對重要;”馬克龍指出,他贊成與所有相關業者持續對話,以此做為“優化創新同時對想要監管的對象進行監管”的框架,如果這種策略執行成功,他認為隱私權規范最終可望是透過為新進者打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的方式,成為創新的助力。
舉例來說,GDPR終究還是被Facebook采納,并成為一個全球性的標準;馬克龍表示:“我認為這就是一個讓很多新創公司、新進者都接受的新規范與監管方式,”并因此提升了他們與美國或中國科技巨擘競爭的地位。歐盟委員會的Breton在日前于德國慕尼黑安全會議(Munich Security Conference)與Facebook首席執行官Mark Zuckerberg會晤之后也表示,社交媒體巨擘需要適應歐洲的隱私權標準,而不是反過來。
這些主張試圖掃除過度監管或是科技保護主義的疑慮,但是Access Partnership的Francis卻認為,馬克隆的策略缺乏想象力,雖然想為歐盟科技業者帶來生機,卻未經深思熟慮。
編譯:Judith Cheng
責編:Luffy Liu
(參考原文: EU’s Escalating Privacy Push Seeks ‘Digital Sovereignty’,by George Leop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