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新聞,《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布。
很多人說這事針對于某覓“崩老頭”而生。
日總想說的是,真是太高看他了,一個掃地機器人的老板網上博個流量而已,能驚動國務院?
插個題外話,我昨天關于某覓的文章被投訴刪了,我可是反對給某覓系的創業企業貼標簽的,可能是因為我說了句對掃地機器人老板男扮女裝生理性反感才被舉報的?
昨天這個文大家最關注的就是第一條:
嚴控新設政府投資基金,縣區原則上不得新設,確有必要新設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加強綜合研判會商、經營主體登記、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
我要說的是,這不是新聞,國務院在2025年1月就發布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就有“縣級政府應嚴格控制新設基金”的表述。
上一個政策發布一年半了,嚴控了么?該設立不還照樣設立?
既然這個話題又被拿出來了,我們就來討論一下這個政策影響幾何?是國有主體不能做基金管理人GP了?還是國有資金不能作為LP出資了?還是國有主體也不能投資了?
首先得看看什么是“政府投資基金”,這個在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有定義:
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畫個重點啊:“預算安排”、“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共同出資設立”。
什么意思我就不多說了,感覺根據這幾個詞,上面的幾個疑問,基本得到的都是否定答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針對的是地方國企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設立”針對的是地方政府作為LP出資……
當然了,凡事兒也不盡然,根據最高上位法《合伙企業法》,國有主體是嚴禁作為GP的,實操中不也照樣一堆國有基金管理人?
最后,為什么會在這個時間節點出臺這個政策?
我想說的是,這個條款應該不是針對某覓的,而是針對當前地方政府招商的現狀,畢竟區縣級地方政府和產業園區才是招商挖墻腳的主力軍,你見過那個省級地方政府天天“銅頭鐵嘴橡皮肚子飛毛腿”、“走遍千山萬水、說盡千言萬語”去招商的?
按照招商的一般規律,什么風口火了,各地方政府就追什么產業風口,比一級市場的VCPE都積極,完全不顧及當地的產業基礎,典型的就像前幾年遍地開花的半導體集成電路產業招商。
這種態勢跟全國統一大市場背道而馳。
總結來說,昨天的這個文的精神,不是新聞,中央反復強調很多次了,只是政策上的引導,談不上違法,談不上犯罪。各地政府在招引項目的時候,多論證一下,是否風險可控,當地產業是否有基礎,什么“帶土移植”之類的就別摻和了,效仿“合肥模式”,大部分都沒那魄力,也學不來。
守住風險紅線,別被“崩老頭”,就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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