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5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對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美國土安全部系列涉華消極措施實施反制答記者問。
問:今日,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宣布對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美國土安全部系列涉華消極措施實施反制,請問有何考慮?
答:中美元首釜山會晤以來,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罔顧中方強烈反對和中美兩國業界強烈呼聲,持續泛化國家安全概念,一而再、再而三出臺涉華限制性措施,涉及電信運營、檢測實驗室、無人機、消費級路由器、海底光纜等多個領域,近日又采取先進機器人設備、電力逆變器進口限制措施。
特別是,美方置中方多次交涉于不顧,在7月30日中美經貿牽頭人視頻通話之后,7月31日又將40余家中國實體列入所謂“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實體清單”。中方對此強烈不滿、堅決反對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有關措施和美國土安全部將相關實體列入所謂“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實體清單”的做法,嚴重違背兩國元首達成的重要共識,嚴重損害中方正當權益,中方只能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予以回應,包括以下五大反制措施:
加強無人機及其關鍵零部件、技術對美出口管制;
暫停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機構委托美認證機構實施的工廠跟蹤檢查;
將美國合規性測試公司列入反制清單;
對進口打印復印辦公設備發起對外貿易國家安全調查;
將6家美國實體列入反制清單等。
“我想強調的是,中方的反制措施總體上是克制的。中方珍視中美經貿關系來之不易的穩定。我們希望美方能夠與中方相向而行。中方要求美方立即撤銷有關措施,停止錯誤做法,回到通過友好協商和合作解決分歧的正確軌道上來,為維護中美建設性戰略穩定關系共同努力。如美方執意出臺新的對華限制性措施,中方將進一步反制。”
五大反制措施
一、加強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決定加強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無人機及其關鍵零部件、相關技術對美國出口,逐案從嚴審核,不適用許可便利措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二、暫停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機構委托美認證機構實施的工廠跟蹤檢查
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即日(2026年8月5日)起,暫停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指定機構委托在美認證機構實施獲證后工廠跟蹤檢查。
三、關于對美國合規性測試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經國家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批準,現公布《關于對美國合規性測試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決定》,自2026年8月5日起施行。
近期,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密集出臺涉華消極措施,嚴重侵犯中方企業正當合法權益。美國合規性測試公司協助、支持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采取措施,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中方決定將美國合規性測試公司(Compliance Testing LLC)列入反制清單,并采取以下反制措施:禁止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附件:反制清單(2026年8月5日)
美國合規性測試公司(Compliance Testing LLC)
地址:1724 S Nevada Way, Mesa, Arizona, 85204, USA
郵編:85204
常用名稱:Compliance Testing、CT
四、對進口打印復印辦公設備發起對外貿易國家安全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商務部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就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進行調查。
初步信息顯示,裝有外國系統軟件的進口打印復印辦公設備可能影響對外貿易中的國家安全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6年8月5日起就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進行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調查對象和調查事項
(一)調查對象。
本次調查對象為裝有外國系統軟件的具有打印、復印功能的進口辦公設備。
外國系統軟件是指由外國個人或實體開發、測試或維護的驅動軟件和嵌入式軟件。
(二)調查事項。
為評估對外貿易中貨物、技術和服務對中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影響,調查機關可以對以下事項進行調查:
(1)調查對象進口情況;
(2)進口產品、技術或服務對國家安全利益影響的情況;
(3)相關領域國內需求情況及對國外貨物、技術或服務的依賴情況;
(4)中國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現狀及受進口影響情況;
(5)中國國內相關產業滿足國內需求和國家安全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6)相關外國政府政策和措施對中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影響;
(7)其他影響對外貿易中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2、調查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進行。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并發布公告。
3、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應在立案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延長。
4、查閱公開信息
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5、提交評論意見
利害關系方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對立案和調查程序相關問題的評論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6、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按照保密資料處理,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7、聯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0086-10-65198474、65198194
傳真:0086-10-65198172
網站:https://trb.mofcom.gov.cn
五、對6家美國實體采取反制措施
經國家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批準,現公布《關于對應用DNA科學公司等6家美國實體采取反制措施的決定》,自2026年8月5日起施行。
關于對應用DNA科學公司等6家美國實體采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近期,美國以所謂“強迫勞動”為由制裁中國企業,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嚴重侵犯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應用DNA科學公司等6家美國實體協助、支持美國涉疆非法制裁,性質惡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中方決定將應用DNA科學公司等6家美國實體列入反制清單,并采取以下反制措施:禁止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附件:反制清單(2026年8月5日)
1.應用DNA科學公司(Applied DNA Sciences, Inc.)
地址:50 Health Sciences Drive, Stony Brook, NY 11790, USA
郵編:11790
常用名稱:Applied DNA Sciences
2.地層水庫公司(Stratum Reservoir, LLC.)
地址:5200 North Sam Houston Pkwy W #500, Houston, TX 77086, USA
郵編:77086
常用名稱:Stratum Reservoir
3.阿爾塔納技術公司(Altana Technologies, Inc.)
地址:25 Kent Ave Ste 501, Brooklyn, NY 11249 , USA
郵編:11249
常用名稱:Altana Technologies、Altana
4.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地址:1725 Duke Street Suite 300 Alexandria, VA 22314, USA
郵編:22314
常用名稱:RBA
5.維泰集團(Verite Group, Inc.)
地址:Business Ct, Suite 200, Sterling,VA 20166, USA
郵編:20166
常用名稱:Verite Group、Verite
6.人權在中國組織(Human Rights in China)
地址:85 Broad Street, FL 17, NY 10004, USA
郵編:10004
常用名稱:HRIC
編輯:芯智訊-浪客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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